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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合同法总论(三)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其表现为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协议的表现形式。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默示形式三种。
1. 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口头交谈方式相互作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口头形式除了有约定的答复期限外,对方应立即作出接受的答复。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
2.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标的数额比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信件、电传、传真及可以保留所载信息并能够被有形复制的一切方式。凡需要公证、鉴证、登记或审批的形式均为特殊书面形式。
3. 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形式。认定行为默示形式系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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