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课不停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升本资料 > 法学 >

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债权概述(一)

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债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二)特征:

1.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首先,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次,债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2.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的重要区别,在后者,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

3.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应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统称为给付。

4. 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人的权利(利益)便不能实现。而在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5.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法律并不限定其种类,而是任由当事人自行设定。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一般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设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物权和知识产权。

债的分类▲【区分各类,选择】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依据债的发生根据。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意定之债的主体、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均由当事人约定;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1. 意定之债,又称合同之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授权等。意定之债的特点:
①它由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引起。
②它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③合同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④合同债具有任意性

2. 法定之债,又称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故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依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人之债,还涉及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1.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依据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对多数人之债所作的进一步划分。
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1. 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追偿)。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了解以下几种情形: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
(3)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5)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7)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1.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2. 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3.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是: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依合同发生的选择之债,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选择权应当属于债务人。

(五)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依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作出划分。
1.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债发生时就已存在,已经特定,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
2.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但种类物可经当事人的约定或指定而成为特定,种类物之债即因此特定化,成为特定物之债。
3. 两者的主要区别:
(1)在标的物于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
(2)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同。在特定物之债中,上述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这一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

(六)主债和从债。▲

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以其各自的地位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主债与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就没有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1.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
2.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
主债的成立、变更及消灭、决定了从债的成立、变更与消灭,但从债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主债的成立效力。典型的从债与主债即保证之债与其所担保的主债。

联系电话:0371-55939155
网站:http://www.trzsb.com/
QQ群:814334624 天任专升本交流群
QQ号:2337994759 在线咨询

好课推荐

122河南专升本全年集训营

¥19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222河南专升本秋季集训营

¥17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322河南专升本寒假集训营

¥11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422河南专升本走读集训营

¥12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专升本互动

微信公众号:河南天任专升本

专升本最新动态推送

备案信息:豫ICP备2023009672号-1 Copyright © 2007-2020 trzsb.com
总部咨询电话:0371-55939155
郑州天任升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