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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占有(二)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权利推定效力。
通常占有人即是物的合法权利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推定物的占有人为物之合法权利人。
2. 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此即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3. 保护效力。
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如甲偷窃了乙的手机,丙不能因甲是无权占有而去侵夺。
 
占有的保护

《物权法》第245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 占有人享有的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起1年内(除斥期间)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排除占有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物权法上规定的占有保护包括:(联系所有权)
(1)占有人的私力救济。占有的私力救济主要是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回权。
(2)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②排除占有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3)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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