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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占有(一)

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1)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2)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制度的功能是维护物的事实秩序。
(3)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但不要求持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

2. 特征:
(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占有的客体包括独立的物及物的组成部分。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占有的类型▲▲▲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依据是否具有本权。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1. 有权占有是基于本权(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的占有。
2. 无权占有是欠缺本权的占有。
3. 区分的意义:
(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无权占有人不享有留置权。
无权占有分类: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依据占有的手段。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2.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3.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民法上的意义:【选择】
(1)只有善意占有人方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2)《物权法》第242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物权法》第243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物权法》第244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依据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
1. 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
2. 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

预测题:
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A.直接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依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否则即为他主占有。

预测题:
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    )。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直接占有 D.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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