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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债权概述(二)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的发生依据▲【选择】

(一)概述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以是自然事实,其中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
债的关系因以下法律事实而发生: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其他事实。

(二)合同
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而它是债发生的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引起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

(四)无因管理▲
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五)不当得利
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六)其他事实
除上述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外,根据各国规定,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救助行为、遗赠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缔约过失等。

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1. 概念: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
2. 合同内容变更:
(1)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律、行政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 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2)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均有效。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如被确认无效或经撤销而无效,亦不发生变更原有债的内容的效力。
4. 债的内容变更方式一般有:
(1)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2)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3)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包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 债权让与
《合同法》第79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实施的完成义务的行为。
2. 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
4. 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 免除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免除为单方 、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免除的对象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债务。
6.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混同无须以任何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故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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