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债权概述(二)
- 发布时间:2020-09-26 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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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的发生依据▲【选择】
(一)概述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以是自然事实,其中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
债的关系因以下法律事实而发生: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其他事实。
(二)合同
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而它是债发生的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引起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
(四)无因管理▲
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五)不当得利
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六)其他事实
除上述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外,根据各国规定,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救助行为、遗赠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缔约过失等。
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1. 概念: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
2. 合同内容变更:
(1)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律、行政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 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2)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均有效。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如被确认无效或经撤销而无效,亦不发生变更原有债的内容的效力。
4. 债的内容变更方式一般有:
(1)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2)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3)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包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 债权让与
《合同法》第79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实施的完成义务的行为。
2. 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
4. 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 免除: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免除为单方 、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免除的对象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债务。
6.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混同无须以任何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故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