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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担保物权(三)

质权

《物权法》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动产或权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预测题:
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    )。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所有权

2. 特征:▲
(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3. 简述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成立的设定契约为诺成性契约,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为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
(3)担保作用不同。抵押权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而质权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
(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实行其抵押权时,一般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而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依市价变卖质物、订立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4. 禁止流质
《物权法》第211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

(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物)
质权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设立。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押财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特点△:
交付的特殊情形: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二)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权效力及于:1)质押财产;(2)质押财产的从物;(3)孳息;(4)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押财产。
(2)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保全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转质权。转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取得出质人的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的履行,而将质物移转占有给第三人,并在质物上设立新质权的行为;二是责任转质,是指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从而设立新的质权。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权利质权

1. 概念。▲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2. 可以出质的权利客体。【选择】
《物权法》第223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为动产,权利质权的客体为财产权利,这也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权利凭证占有(如票据质押)或登记(如专利权质押)。
(3)效力不同。动产质权具有留置效力,质权人可以通过对动产的占有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质权人并未现实占有出质人的财产,权利质权(尤其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没有留置效力。

预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不能出质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债券、存款单
C.仓单、提单           D.汇票、支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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