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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担保物权(一)

担保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170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

2. 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担保物权是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3)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即成立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体现在:
①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②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③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4)不可分性。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体现在:
①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
②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5)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预测题: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
A.物上代位性     B.追及性     C.排他性     D.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以及种类

(一)范围包括:《物权法》第173条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种类【了解】
1. 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依据:产生的依据不同或成立的方式不同。
法定担保物权,即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等。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即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2.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种类的不同。
3.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与担保法。

担保物权的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17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 主债权消灭;
2. 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补充

1. 典当与担保不完全相同。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可见,典当涉及的担保方式限于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
2. 担保物权和人的担保并存形成混合担保。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期限问题:《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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