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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用益物权(五)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述和特征

《物权法》第156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方便之用的权利。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内容主要有:(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3)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二)其特征如下:
1.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地役权的内容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 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效益之提高
5. 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 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而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57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权法》第158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61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物权法》第162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物权法》第164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65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内容【了解】


1. 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取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通行。
(3)物上请求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 地役权人承担的义务: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3)依约定支付费用。
3.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权利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
(3)地役权如果是有偿设定,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
4.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2)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时,应依据其受益的程度向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地役权的消灭
《物权法》第168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 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则为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契约关系而发生的权利扩张或限制,是约定权利
2. 二者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调节程度不同。相邻权调节程度较低,而地役权的调节程度较高。
3. 二者是否有偿不同。相邻权取得和行使具有无偿性,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但通常是有偿的。
4. 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相邻权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
5. 是否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扩张与限制,而地役权是独立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外的一种民事权利,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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