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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用益物权(四)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 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2.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设立

1. 原始取得。
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予而取得。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继受取得。
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基地的不予批准

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但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单独将尚未建造住房的宅基地出租给他人,可以将建造住房后连同宅基地出租给他人。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和重新分配【注意】
《物权法》第154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155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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