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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课: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课: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二、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主体 针对的对象 发现确有错误的法律后果
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本院的生效裁判 决定本院再审
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 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
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
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再审抗诉) 最高检——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
上级检察院——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
再审抗诉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提出抗诉。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再审法院
(一)人民法院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的基本程序
(一)审判级别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组织
1.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指令再审中的原审法院整体回避制度。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三)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五)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一)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四、审判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五、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应当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纠正维持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疑罪从无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更正信息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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