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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课:执行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课:执行
 
一、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二、执行的主体
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监狱 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未成年犯
管教所
未成年犯判决
公安机关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交付执行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②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程序
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 罪犯怀孕的;
  6.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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