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
监狱 | 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
未成年犯 管教所 |
未成年犯判决 |
公安机关 |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
社区矫正机构 |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
交付执行 |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②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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