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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278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81条第1款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480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末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相分离,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看管、分别关押、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执行。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1. 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2. 案件重大、疑准、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3. 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 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
(四)审理不公开原则和保密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
数和范围,由法庭決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
第469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
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487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
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五)全面调查原则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査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
罪人等各项工作外,诉讼活动还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与心理、监护教
育和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査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调
査分析,为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确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方法,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279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审理不公开制度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
(一)强制措施适用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14、16、18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宣判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实体要件
1.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符合起诉条件。
5.有悔罪表现的。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要件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一)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四、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一)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六、考验后的处理
(一)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七、救济途径
(一)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立案复查。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被害人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可向法院自诉。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三节  犯罪记录封存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
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一般不允许他人查阅的制度。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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