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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程度和方式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一、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二)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条件
1.公诉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3.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5.在谅解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和解。
(二)当事人和解的实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结果
 
一、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一、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作用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当事人和解的内容
(一)和解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承认罪行,真诚悔罪;2.民事责任;3.是否请求、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二)和解不能涉及的内容: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
三、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四、代为和解
(一)被害方代为和解的情形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二)被告方代为和解的情形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五、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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