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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一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一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概念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依法进行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二)医学条件: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主体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注意: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权力,只是提出意见书。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主体: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强制医疗的送交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体: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四、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补充: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1.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审理程序
1.管辖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审理组织: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3.审理方式
(1)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2)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4.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帮助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庭审遵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进行
(五)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1.对于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经审理发现
(1)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做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申请强制医疗,法院经过审理发现
(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六)审理期限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七)救济途径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一)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建议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二)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申请解除)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3.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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