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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二课:缺席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二课:缺席审判程序
 
一、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一)概念:缺席审判程序就是法院对未到庭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二)意义:1.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建立这个制度的时候,我国也充分研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从外国的规定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且国际公约也不排除在严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缺席审判。
二、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即:1.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危害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2.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被告人在境外。
    审判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权利保障
(一)辩护权
1.委托辩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法援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救济权
《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十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注意:要区分本章中的没收程序和前面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没收财产刑的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不以定罪为前提,而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是以定罪为前提。
二、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三、审判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四、程序切换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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