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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课: 死刑复核程序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课: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第一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应当讯问被告人。
(三)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四)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机关
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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