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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课:第二审程序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课: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上诉和二审抗诉的主体
(一)提起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
(二)提起二审抗诉的主体
1.抗诉主体: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2.提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提起上诉和二审抗诉的方式
(一)提起上诉的方式
1.口头或者书面。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二)提起二审抗诉的方式:书面(抗诉书)
三、提起上诉和二审抗诉的理由
(一)提起上诉无须理由。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启动第二审程序。
(二)提起二审抗诉的理由: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四、提起上诉和二审抗诉的期限
(一)判决:10天;裁定:5天。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一并审理的,按照刑事诉讼的期限计算;分开审理的,也按照刑事诉讼的期限计算。
五、上诉、抗诉的途径
(一)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抗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六、上诉、抗诉的方式
(一)上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二)抗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三不加:刑种、刑期、执行方法)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
上诉不加刑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8)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1.应当开庭审理
(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4)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5)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二)检察院派员出庭
1.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三)检察院阅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审理程序
1.原则上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2.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五)审理后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2.直接改判
(1)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2)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限制发回重审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判决无罪
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死亡,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提出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审。
三、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
(一)刑事判决、民事判决都未生效,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二)刑事判决未生效,民事判决生效,民事判决错:民事按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按二审程序。
(三)刑事判决生效,民事判决未生效,刑事判决错:对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四、二审的审理期限
二审的审理期限(2+2+X月;最高法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决定)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三)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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