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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课:第一审程序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课: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形式审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审查的对象:案卷材料、证据
(二)审查后的处理
情    形 处理方式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需要补充材料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对于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无罪判决,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法受理
宣告判决前,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身份的 应当依法受理
()庭前审查的期限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一)确定合议庭成员
(二)开庭10目前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包括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3日前
1.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2.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庭前会议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 社会影响重大的;
  4.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如:回避等。
三、法庭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
1.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2.证人拒绝出庭的后果:(1)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任何情况下不可省不可替)
1.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3.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应当制止的情形(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5.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五)评议和宣判
1.评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2.宣判
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2)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3)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判决书还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3.法院一审裁判的种类
(1)有罪判决
①指控罪名成立的有罪判决。
②变更罪名的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③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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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单选)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因心脏病突发猝死,此时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已得出被告人无罪的情形,此时应当                                  (D)
A.裁定终止审理              B.撤销案件
C.裁定驳回起诉              D.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2.(2014年单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宣告无罪的情形有                 (A)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审判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①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②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4)终止审理的裁定
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②被告人死亡的,有罪无罪无法查清或者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四、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1.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2.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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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A)
A.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B.在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C.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
D.被告人死亡的
(二)中止审理
1.中止审理的概念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2.中止审理适用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3.中止审理与审理期限的关系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终止审理
1.终止审理的概念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2.终止审理适用的情形
(1)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⑤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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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单选)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C)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三者之间的对比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终止审理
情形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脱逃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①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
②在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原因 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其消除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比如补充证据、补充侦查完成。 出现不能抗拒的情况,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出现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形
申请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裁决方式 决定 裁定 裁定
适用阶段 法庭审理过程中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法律后果 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暂停诉讼活动 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
期间计算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
 
 
五、法庭秩序
 
 
区分点
方式
警告、训诫
(情节较轻的)
强行带出法庭
(不听制止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拘留
(情节严重的)
暂扣存储介质
或者相关设备
决定主体 审判长 审判长 院长 院长 审判长
决定方式 口头 口头 书面 书面 ——
要求 —— —— 1000元以下 15日以下 ——
救济手段 3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六、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普通程序2+1+3+X月
普通程序2+1+3+X月
(一)2:一审审限原则上2个月,
(二)+1:至迟3个月。
(三)+3: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对可能被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的4种情形,(交、流、广、集)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达到6个月。
(四)+X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还可以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延长,没有申请次数限制。
(五)如果出现改变管辖或者补充侦查,审限重新计算。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真题在线
2014年简答)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或代为告诉人告诉。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必须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立案受理
对于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2.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1.被告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2.自诉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1.自诉案件的调解
(1)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其他自诉案件可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2.自诉案件的和解
三类自诉案件均可和解。
(二)自诉案件的撤诉
1.按照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2.申请撤诉
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三)自诉案件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
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四)自诉案件的反诉
1.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3.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4.反诉的案件应为自诉案件。
5.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6.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公诉、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被告人被羁押的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4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第四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真题在线
2016年单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                       (C)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人民法院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审级:基层、一审
(二)案件的适用范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四、程序提起
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五、审判组织
(一)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庭。
(二)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合议庭。
(三)独任庭向合议庭的转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六、审理程序
(一)传唤、送达简便。
(二)审判组织可简化、审理期限较短。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四)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五)审理程序简便。
(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一般当庭宣判。
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八、审理期限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三、决定
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判决 裁定 决定
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定罪量刑问题)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①程序性问题(审判阶段):
诉讼期限的恢复;中止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用决定);终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准予撤诉;核准死刑
②实体性问题(执行阶段):
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程序问题
适用阶段 审判阶段 审判、执行阶段 刑事诉讼各阶段
适用机关 法院 法院 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表现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口头 书面、口头
一案中
的数量
可能有多个,但生效判决只能有一个 一个案件可有多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有多项决定
生效方式 一般不会立即生效(最高法院一审终审除外) 一般不会立即生效(裁定终止审理、终审裁定等除外) 一般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救济方式 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核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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