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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三课:刑事审判概述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三课: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刑事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
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一)不公审理案件的范围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绝对不公开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相对不公开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注意:任何案件,合议庭的评议是不能公开的。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辩论方式进行。
补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
四、集中审理原则(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第三节  两审终审制
 
一、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一)一审终审
1.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的。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3.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仍不能终审的
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和交付执行。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第四节  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二、独任庭
独任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合议庭
除法律规定可以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一)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一审合议庭
(可有陪审员)
基层 1人 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3人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中院 3人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高院 3、5、7人 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院 3、5、7 应当由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二审合议庭 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只有审判员)
复核庭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院复核死缓案件,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再审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四、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仍然必须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裁定书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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