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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侵权责任(一)

概述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
(1)其侵权行为而
(2)依法应当承担的
(3)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一)一般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又称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举证责任不同,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二)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类型包括无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形下的公平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特殊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损害事实,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2)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有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外,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需要有特定的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的分类

(一)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
1. 单方责任,是指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2. 双方责任,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二)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
1. 单独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单独一人,由该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2. 共同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该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共同责任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
1.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部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后请求权消灭,只承担了部分的,侵权人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请求。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4)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责任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2. 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 补充责任。
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承担补充责任者只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缺多少补多少。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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