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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继承法(五)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一)概念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特征
1. 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限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 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

真题:
1.(2015年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遗产范围的是 (  )
A.奖金 B.珍贵文物 C.荣誉称号 D.国库券

2.(2016年名词解释)遗产

(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1.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真题:
(2016年单选)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  )
A.自然人死亡 B.买卖 C.分家析产 D.夫妻离婚

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29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1.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
2.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
△注意: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适当分配原则。
(4)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6)物尽其用原则。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真题:
(2017年单选)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该债 (  )
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
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
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
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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