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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债权概述(四)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二)构成要件▲▲▲

1. 须一方获得利益。若一方财产受损害而相对人并没有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2. 须他方受到损失。如果一方虽然获得利益,他方并不因此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所谓无合法的原因,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应负责任的大小,进一步确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1. 受益人是善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
2. 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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