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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所有权(四)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84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 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实质上是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是双方的权利或义务。
2. 特征:
(1)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的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这种来自邻人的侵害,既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能是人身上的损害。
(4)从客体上看,是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了解

1.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使相邻关系的调整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既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单位和个人利益而影响和破坏生产建设,也不能借口有利生产而任意损害相邻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相邻人之间应当本着该项精神,协商解决各方因对各类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相邻关系争议。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合法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相邻各方的纠纷作出正确的处理。
2.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选择

(一)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
物权法》第87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不动产,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被相邻土地包围以致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以直达公用道路。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因此给相邻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人通行如果确实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难免需要临时或长期利用相邻土地或建筑物。
物权法》第88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铺设管线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物权法第86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 相邻用水关系。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遵循“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应征得他方同意,影响他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相邻排水关系。
高 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对自然流水,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而对于人工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承水义务,只有过水义务,即允许流水通过的义务。高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将其人工流水安全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
修建房屋应注意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邻人屋面排流,以防对邻人房屋的侵害。因屋檐滴水造成邻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物权法》第89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物权法》第90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各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与邻人的生产、生活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相邻各方不得以持续的噪声、震动等妨碍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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