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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所有权(二)

共有
 
物权法》第93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103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同一项财产都有所有权。
关键词:共有人、共有财产、共有权、共有关系。
2. 特征:
(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3)共有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在共有关系内部,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同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4)共有的形成基于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94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97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01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
2. 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
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份额为依据的。每个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物权法》第104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 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从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出发,由全体共有人事先协商决定。擅自占有、使用和收益,应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承担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 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
按照《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负有通知义务,转让依法须受到共有人优先购买的限制。
3.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侵犯该项权利的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如果第三人给出的条件优于共有人,则共有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4. 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如设定抵押。
5. 物上请求权。
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单独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
6. 共有物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物权法》第96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物权法》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人在分享权利的同时,须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承担义务的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故份额越大承担的债务与责任越大。
按份共有关系可因(1)共有人之间的协议,(2)共有财产归一人所有,(3)共有财产丧失和被转让,(4)共有财产的分割等具体原因而终止。

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95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 基本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3)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 主要的类型:
(1)夫妻财产共有
(2)家庭财产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其客体应为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并用于维持共同生活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所得。
(3)财产分割前的共有。在法定继承及未明确遗产份额的遗嘱继承中,若继承人为数人,则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
(4)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同共有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或约定。共同共有人因共同共有法律制度的限制,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分割请求权和优先购买权等,并负有维护共有财产完整的义务。
(2)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4)同时,当共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害时,任何一个共有人均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使共有物所有权恢复至圆满状态。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5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6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7)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8)注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对外都是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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