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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所有权(一)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标的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
1. 人对物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2. 人对人的权利。在受到他人非法干预或侵害时,所有人有权行使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在内的请求权。上述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二)特征▲:

1. 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 具有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 具有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所有权的弹力性,为所有权权能分离和定限物权的发达提供了可能性。
4. 具有排他性。又称为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5. 具有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任何有关限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或永久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约定,均属无效。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所有权的继受取得【选择、案例】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亦即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对原所有权人来说也就是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
1. 买卖。是继受取得中一种最重要的方法。
2. 互易。是指双方以物易物,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如大米换酒。
3. 赠与
4. 继承与遗赠。
5. 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二)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
1. 生产(建造)。
2.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①须为无主物;②须为动产③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 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个新财产,或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个新的财产的事实。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1)附合: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真题:
(2014年·单选)甲租了乙的平房,经过乙同意,甲出资1万元,在平房上加盖了一间杂物间。对该杂物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乙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向甲合理补偿
B.乙取得所有权,不必补偿
C.甲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
D.甲、乙共有

(2)混合: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3)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4. 拾得遗失物。
标的物必须是他人遗失之物;遗失物必须是动产;拾得遗失物必须表现方式为占有。
5.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物及隐藏物。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6. 善意取得。
7. 收取孳息。
8. 时效取得。
9. 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等。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 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合法的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必须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为基本前提,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具无重大过失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动产已完成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如果双方仅仅只是达成了合意,而并没有发生物权变动,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
(5)善意取得的动产的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转让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被宣告无效或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情形下,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关于“受让人为善意”的认定。

受让人为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 受让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
2. 受让财产上的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3.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4.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四)不适用对象:

1. 禁止流通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等。
2. 占有脱离物:①盗窃物;②遗失物、失散的动物、漂流物;③隐藏物、埋藏物。
占有脱离物: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的物。
占有委托物: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的物。如保管、租赁、借用、运输。

真题:
1.(2018年单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包括 (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集体土地所有权
C.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D.交通运输工具

2.(2018年单选)民法上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是 (   )
A.借用的车辆   B.货币   C.房屋   D.无记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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