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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课:民事裁判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课: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概述
 
一、概念
民事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法律上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
二、裁判的分类
(一)对实体问题的结局性判定
(二)对诉讼程序中派生的或附随事项的判断
(三)为指挥和控制诉讼程序所作指的判断和决定。
(四)执行处分
三、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一)判决和裁定、决定的区别
1.处理对象不同(功能不同)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和决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
2.适用的阶段(时间)不同。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之后(包括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和决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
3.依据的法律不同。
4.形式不同,要式与不要式。
5.是否可以和上诉的期间不同。
(二)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1.决定处理的事项是那些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这些事项的处理往往具有紧迫性;裁定处理的是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对当事人来说更为重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更大。
2.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但民事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这一点与民事决定处理问题的紧迫性有关。
 
第二节  民事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特点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
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
(二)民事判决的特征
1.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只有法院才有权行使。
2.是对民事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断定。
3.是法院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
4.是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或合议庭名义)。
5.只有在对争议的事实和诉讼标的达到可以作出判决的程度时才能作出。
6.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7.具有权威性。
二、判决的内容、补正、效力
(一)判决的内容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
4.判决结论。是判决的主文部分。
5.诉讼费用的负担。
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二)判决书的补正
人民法院对已经送达的判决书发现有错误的(包括判决书出现误写、误算、遗漏或其他明显错误)可以随时要求收回判决书加以补正,应当以裁定方式加以更正,不得直接更改原判决书。
当事人认为判决书有误写或误算等其他与法院判决意思不一致的错误时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补正,法院认为需要补正的,以裁定方式加以补正。
(三)判决的效力
1.既判力,即判决的确定力。
2.执行力指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得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有执行力。
3.形成力判决的形成力只有形成判决才有。形成判决是指判决有使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或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作用的判决。
4.附随效力指法律上规定的以确定判决作为构成要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效力。如确定判决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5.判决的事实效力,主要是指判决的证明力。
 
第三节  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特点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二)民事裁定的特点
1.基于法院的诉讼指挥权。
2.裁定主要用以解决程序问题,个别情况下涉及实体问题但不最终解决实体问题(如先予执行)。
3.裁定在诉讼任何阶段都可作出。
4.是一种非要式行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
(三)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处理的对象不同。
2.适用的阶段不同。
3.上诉的期间不同。
4.形式不同。
二、民事裁定的范围
(一)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三)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具有恢复诉讼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判决书有错写、误算、用词不当、遗漏判决原意、文字表达超出判决原意的范围、判决书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相符合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补正。如果判决书遗漏了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应当明确具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则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不能用裁定补正。
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执行的裁定。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不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上)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除上述十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外,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节  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
(一)概念
民事决定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二)特点
1.民事决定是基于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的处分权。
2.是法院就诉讼问题及关系诉讼的问题作出的断定。
3.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处理。
4.不能上诉。
(三)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1.是否回避的问题处理。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3.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问题的处理。
4.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
5.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
6.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限申请的处理。
二、民事决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必须立即执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拘留、罚款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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