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课:执行程序
一、执行标的和依据
(一)执行标的
即执行的客体,是指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不涉及人身、劳力等内容。
(二)执行标的的范围
以财产的执行为原则,对人身的执行为例外。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维持被执行人生存的财产、禁止流通物、社会公益财产、维护善良风俗的财产、和外交豁免的财产例外。
执行的行为,仅仅是依据命令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能直接执行,实务而是采取代履行或执行罚款等方法;对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但实务中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实行拘传、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行为等。
(三)执行依据
执行机关据以采取执行行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二、执行机关和执行管辖
(一)执行机关
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专门机构,设立在法院。最高院设执行办公室,其余三级法院将执行庭升格设立为执行局(副院级)。
(二)执行管辖
1.级别管籍:主要在基层和两级人民法院分配执行案件。
基层法院执行管辖案件有:
- 以基层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的案件;
- 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3)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辖有:
- 以中院为第一审生效作出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的案件;
- 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 中国涉外仲裁的裁决以及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 专利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和处罚;
- 国务院各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
- 经法院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
(7)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和上级指定执行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
(2)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法律程序
(一)执行开始:以债权人申请为原则,法院移送为例外。
申请人申请执行提交:申请执行书;执行根据的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移送执行主要适用三类: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方式
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法院依职权调查;法院搜查;其他机关协助;民间机构的调查;群众举报。
1.执行担保的条件:
(1)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4)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2.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1)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2)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四)暂缓执行和不予执行
(五)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的原因: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2.执行终结的原因: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
动能力的。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四、执行的救济
(一)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称为执行异议。
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异议主体: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提出书面。
4.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5.审查结果: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该法定程序被撤销后,以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之一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四)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采取检察建议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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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单选)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张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修 (D)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了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