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课: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真题在线
(
2017年单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只能是 (D)
A.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B.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C.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D.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特点
(一)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
(二)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三)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四)提起的理由特殊
(五)提起的期限特殊
(六)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
(七)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
第二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决定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对案件提起再一次审理以纠正错误。
二、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一)本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1.本法院院长发现本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
2.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并作出再审决定。
4.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5.本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6.本法院决定再审的次数:只能再审一次。
(二)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提审的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提审裁定。
3.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发出提审裁定书,调取案卷,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裁定。
3.向被指令的人民法院发出指令再审裁定书。
4.被指令的法院应当组成或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报送指令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5.指令再审的次数: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民事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抗诉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调解书。
(二)必须具备法定的事实和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致。
三、民事抗诉的提出与受理
(一)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错误,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能直接抗诉,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和意义
当事人申请再审,亦称再审之诉,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范围
(一)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格
受生效法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约束的本案当事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外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合格
(1)肯定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2)排除对象——不能申请再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
(1)原则上必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的6个月内提出。
(2)在特殊情况下,不受6个月的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必须具备法定的申请再审的事由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受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有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审查的组织: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三)裁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
(一)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符合再审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二)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依法组成或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再审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一)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四、再审案件的调解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