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课: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无效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遗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最后的合法的持有人或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占有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且利害关系人尚处于不明状态。
(四)管辖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五)申请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即票据持有人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三、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四、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法院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二)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申报人必须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2.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法院申请。
3.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
4.应当出示票据,法院查看票据,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5.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能够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作出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并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票据失去效力。
2.丧失票据的申请人依此判决实现票据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