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课: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要件
(一)给付标的为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特定债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在下列情形之下,债权人不得申请支付令:(1)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2)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二)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1.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
二、受理
(一)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与审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二)支付令申请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与效力
一、支付令的概念与内容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一)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二)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三)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支付令的效力
(一)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义务。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异议
(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如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转入诉讼程序,其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视为起诉时间;如还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可以另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督促程序自然终结(清偿)
(二)督促程序的裁定终结
1.债务人依法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异议成立。2.在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了申请。
3.支付令作出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债务人。
裁定终结属于非正常终结,债权人要想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只能按通常诉讼程序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