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课: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二)特点
1.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特殊。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审理期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特定,仅限干基层人民法院。
(二)适用的案件特定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实现担保物权案。
总结与归纳注意理解:
特别程序的重要基础——特别程序并不解决争议,所以特别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故:
- 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制度。
- 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辩论制度。
- 特别程序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3.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4.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二)审理与判决
受理后应组成合议庭。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
二、审理和判决
(一)申请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管辖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四)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的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确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判决一经作出并送达至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设置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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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单选)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B)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效力
(一)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达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的,作出判决,从法律上认定该公民死亡。
(二)效力
二、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
(二)管辖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被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开始。
四、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后,下落不明人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所在地。此时,该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一、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二、审理和判决
1.申请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2.管辖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该公民有住所和居所,两者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鉴定
4.审理
5.判决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对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证属实后,作出判决,宣布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三、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受理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处理与救济
处理: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当事人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