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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课:第二审程序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课: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一)概念
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作为一种瑕疵的救济程序,第二审程序对于纠正法院裁判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性、保障司法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概念、特点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2.起诉应遵守诉讼时效,上诉应遵守上诉期限。
3.管辖的法院不同。
4.发生的后果不同。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一)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1.上诉人
(1)一审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法定代理人和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当事人名义上诉。
2.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指与上诉人上诉请求有利益冲突的、没有提起上诉的人。
3.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
(1)该上诉仅涉及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担,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分担,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二)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1.允许上诉的判决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而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2)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
2.允许上诉的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不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4)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以上一审终审。
(5)法律没有明确允许上诉的其他一审裁定。如: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一审终身。
(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
(四)必须提交上诉状,不能采用口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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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单选)甲因琐事被乙打伤后诉至法院,乙一审败诉。判决书送达乙时,乙向送达人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乙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A.乙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
B.送达人将乙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
C.乙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D.乙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
三、上诉的受理
1.当事人提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原审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四、上诉的撤回
(一)含义及其类型
1.含义
上诉人在上诉之后,第二审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向第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
2.类型
(1)申请撤回上诉
(2)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申请撤回上诉
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撤回上诉的时间:上诉人必须在第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之后,作出裁判之前。
(2)撤回上诉的形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3)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意思真实。
(4)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
2.法院对撤回上诉申请的审查
(1)符合撤回上诉条件的,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2)不符合撤回上诉条件的,第二审法院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三)按撤回上诉处理
1.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上诉人不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的。
(四)撤诉的法律后果
1.第二审程序结束。
2.第一审裁判生效。
3.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和起诉。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一)原则规定: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二)例外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超越上诉请求的范围对案件进行审查。
1.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
2.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原则性审理方式:开庭审理
(二)例外性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
三、上诉案件的调解
1.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在第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不受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2.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确定的具体适用
(1)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二审中一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一审被告提起反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上诉案件的调解书及其法律后果
(1)第二审程序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律后果
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签收后,原审法院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程序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1.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
2.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30天。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裁判的形式:一律用裁定。
(二)裁定的具体适用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分别以下述方式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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