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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三课:简易程序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三课: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可以采取口头诉讼,省去了原告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无须进行公告。通知。
(三)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限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四)实行独任制审理。
(五)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
(七)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审结期限为3个月。
真题在线
2015年简答)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1.肯定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否定范围:中级及以上的人民法院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肯定范围
(1)简单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否定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真题在线
2018年单选)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是                               (C)
A.起诉时被告张三下落不明                    B.案件发回重审的
C.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借款合同纠纷        D.第三人起诉请求撤销生效判决的
四、简易程序适用的变更
(一)含义
简易程序的变更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正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变更的情形
1.基于当事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而变更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人笔录。
2.基于审判人员依职权而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并且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审理
(一)起诉和答辩
1.起诉方式:可以口头。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原告提供准确地址,转入普通程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裁定驳回起诉。
3.被告送达地址的确定
自然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的住所地。
4.送达时间的确定
邮寄送达:邮件回执退回之日;直接送达:送达回证写明情况之日。
5.留置送达的适用
除受送达人的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外,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二)审理前的准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三)开庭审理
1.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审理和裁判
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进行判决、裁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二、宣判
(一)当庭宣判
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之外,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为送达之日,未领取的,制定领取期间届满日为送达之日。
(二)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定期宣判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形
(一)适用情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二)不适用情形: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使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举证与答辩
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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