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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十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特定的条件,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也称强制到庭,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
  1. 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2. 情形: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3. 程序:拘传票,院长批准。
(二)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给予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由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退出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这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1. 可以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2.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100万。
(五)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1.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2.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3.期限:15日以内。改正错误后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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