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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七课:民事诉讼证据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七课: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
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证据材料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1.联系
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
2.区别
(1)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出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中有的符合证据的条件。
(2)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中较早阶段,证据形成于诉讼中较后阶段。
二、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书证的特征:
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书证的真实性强。
(二)书证规则
1.公文书证规则: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
3.文书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真题在线
2015年单选)张三以李四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在本案诉讼中,李四提出自己与张三父亲间有遗赠抚养协议,且已完全履行,并提出张三持有的遗嘱是张三伪造的,该遗嘱不是死者的字体。关于遗嘱证据的种类,下列表述正确                                    (D)
A.该遗嘱是书证                              B.该遗嘱是物证
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又是物证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
物证的特征:
1.稳定性和较强的客观真实性。
2.通常需要结合提供者的说明才能发挥证明待证事实的作用。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内容不同。
2.法律要求不同。
(三)物证的提出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三、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1.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视听资料的特点
(1)便于搜集保管和使用。
(2)具有直感性。
(3)易于伪造和修改。
(二)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五、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1.不可替代性。
2.与审理结果无利害关系。
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证人的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真题在线
2016年单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C)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C.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D.未成年人
(三)证人的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四)证人的费用补助
1.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务工费。
2.承担:上述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五)证人的保证书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六、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1.无需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以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方式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构成自认。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2.具有证据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3.不具有证据效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研究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1. 鉴定意见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
  2.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鉴定费。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和争议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综合证明力。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来划分,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有直接关系。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第四节  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一)诉讼中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2.以后难以取得。
(二)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
(一)启动方式
申请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
(二)申请人
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第五节  证明
一、证明对象
1.事实。
2.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等。
3.专业领域内的经验法则。
二、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以上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2、3、4项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5、6、7可以用相
反证据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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