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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六课:诉讼代理人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六课: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为实施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二)特征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法定。
2.代理对象特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享有亲属权和监护权的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权限——全权代理
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地位
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即相当于当事人却不是当事人)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二)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五)诉讼终结。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二)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代理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诉讼地位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代理人的权限发生变动,应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诉讼终结。
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失去诉讼行为能力,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4.被代理人死亡。
五、委托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一般而言,有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再出庭。但是离婚诉讼中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外,应当出庭;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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