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五课: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当事人的概念
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3.称谓
一审程序中:原告、被告
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程序中:视依照一审还是二审程序而定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能力产生的依据,有权利能力就有当事人能力。
特殊情况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3.当事人的类型
(1)自然人: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3)其他组织。各分支机构、各企业、各银行分支结构。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3.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分类上,两者又不完全一致。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1.概念
当事人适格也叫正当当事人,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真题在线
(
2016年名词解释)民诉中的原告
【
答案要点】是民诉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2.功能
(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节约诉讼资源;(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1.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2.非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的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等。
3.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四、当事人的变更
自然人死亡 |
自然人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
五、常考是适格当事人
1.个人合伙: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
2.个人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又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概述
(
一)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
二)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3.诉讼标的为同一或同一种类。
(三)分类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9.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10.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1.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2.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并审理和合一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二是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对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同种类是指不同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属一种法律类型的。
2.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二)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
特征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
目的 |
为免法院在同一事件上作出不同或矛盾判决 |
为节省资源、提高效益及在类似事件上作出不同或矛盾判决 |
人数 |
至少一方为2人以上 |
至少一方为2人以上 |
诉讼标的 |
同一 |
同一种类 |
诉讼行为效力 |
一人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有效 |
各人的诉讼行为仅对各自诉讼行为有效 |
法院审理 |
必须合并审理与判决 |
可以合并审理与判决,也可分开 |
追加当事人 |
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法院应依职权追加 |
共同诉讼人可分别单独起诉或应诉,法院不可依职权追加 |
诉讼是否可分 |
不可分 |
可分 |
真题在线
1.(
2018年单选)小江五岁,在明星幼儿园入托。某日,因小江将为幼儿园送菜的王某衣服弄脏,王某气急之下推了小江一把,造成小江鼻骨受伤,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江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正确选项为 (C)
A.王某是本案唯一被告
B.明星幼儿园是本案唯一被告
C.王某和明星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王某是本案被告,明星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
2014年单选)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普通共同诉讼说法错误的是 (B)
A.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B.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
C.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分别确定
D.普通共同诉讼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二、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产生方式:(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一)公告
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记
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这属于法院判决力的扩张。
第四节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理解
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民事诉讼。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五节 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二)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1.概念、特征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2.诉讼构架及其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形成两面诉讼构架,在参加之诉中处于原告地位。但是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时间——本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一般是在一审。
法院也可以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参加方式——通常应主动提起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积极撤诉;二是消极撤诉。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仍然有自己的诉讼地位,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三)无独三和有独三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概念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符合法定前提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
2.符合法定情形
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3.符合法定期间
6个月内提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4.符合法定管辖
需要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