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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四课:管辖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四课: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其中,知识产权法院与中院级别相当)
4.仲裁相关:确定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除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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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单选)在民事诉讼中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应由                   (B)
A.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B.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C.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D.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情况下被告就原告。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015《民诉解释》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15《民诉解释》规定:
  1.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10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为他们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特别复杂,所以也叫复杂地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案件
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合同实际履行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有约定的从约定。
(4)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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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单选)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地为                                                                (A)
A.供货方所在地              B.需货方所在地
C.供货方或需货方所在地      D.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的中间地
2.(2015年单选)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履行地点应当是(B)
A.给付一方所在地            B.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C.合同签订地                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1.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2.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约定履行地都有管辖权。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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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单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C)
A.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籍
共同管辖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
六、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第四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法院已受理了案件。
(二)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意: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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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二七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D)
A.将案件移送到管城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金水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一)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下达裁定将管辖权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转移。
(二)向下转移
向下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向下转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必要,限制了上级法院下移案件的随意性。二是下移必须事先取得上级法院的批准。
  1.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四、默示管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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