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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三课:诉权与诉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三课: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的含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具有以下特点:
1.诉是当事人提出的。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二、诉的要素
(一)当事人
诉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在诉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法院以当事人的请求行使审判权。
(二)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2.诉讼标的和标的物、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该争议的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具体请求。
(三)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审判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1.事实根据是指案件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
2.法律根据是指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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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单选)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的是                           (C)
A.主体              B.客体
C.标的物                D.内容
三、诉的种类
根据诉的具体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一)确认之诉
1.概念和特征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决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2.分类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1)积极确认之诉:又称肯定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权利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2)消极确认之诉:又称否定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权利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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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单选)下列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的是                             (A)
A.合同无效          B.离婚
C.赔偿损失          D.返还财物
2.(2018年填空)根据诉的具体内容,可以将诉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
(二)形成之诉
1.概念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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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名词解释)变更之诉
2.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三)给付之诉
1.概念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包括金钱、物和行为。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当事人享有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基础。
(2)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3)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
(4)给付的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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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单选)某体育明星诉某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要求电视台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从诉的种类来看,该体育明星的诉讼请求属于                                    (A)
A.给付之诉      B.确认之诉      C.变更之诉      D.反诉
2.(2014年单选)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间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D)
A.变更之诉      B.形成之诉      C.确认之诉      D.给付之诉
2.分类
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
 
第三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的请求的审判请求。
(二)特征
反诉与本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独立于本诉的新诉,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继续进行。
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须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4.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能适用同类程序。
5.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的请求和理由具有关联性,即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且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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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简答)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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