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课不停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升本资料 > 法学 >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八课:期间与送达

天任专升本《民事诉讼法学》第八课: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诉讼期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即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遵守的时间。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三)约定期间(商定期间)
约定期间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
(二)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一)期间的耽误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为的某项诉讼行为。
(二)期间的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期日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真题在线
2014年单选)《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B)
A.节假日当天            B.节假日期满后的第1个工作日
C.节假日前1日          D.节假日期满后的第2个工作日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2.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3.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
(二)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以及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三)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递交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五)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下列三种情况: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者,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者,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将其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一)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
1.受送达人实施有关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日期得以确定。
2.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后,若未依法律规定或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将承担程序法上的相应后果。
3.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
4.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联系电话:0371-55939155
网站:http://www.trzsb.com/
QQ群:814334624 天任专升本交流群
QQ号:2337994759 在线咨询

好课推荐

122河南专升本全年集训营

¥19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222河南专升本秋季集训营

¥17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322河南专升本寒假集训营

¥11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422河南专升本走读集训营

¥12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专升本互动

微信公众号:河南天任专升本

专升本最新动态推送

备案信息:豫ICP备2023009672号-1 Copyright © 2007-2020 trzsb.com
总部咨询电话:0371-55939155
郑州天任升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