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代理(五)
- 发布时间:2020-09-14 1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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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各类代理中能引起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1)本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的终止▲【简答】
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根据《民法总则》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况除外;
5.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根据《民法总则》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况除外。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如收养关系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撤销其监护,夫妻离婚后,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等。
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