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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诉讼时效与期间(一)

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时效概述

1. 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 时效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依据。
(2)时效是状态。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当然发生,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3)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得协议延长、缩短或排除时效,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3. 时效的种类:
(1)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
《民法总则》第198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经过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利的时效。
(3)二者的区别:①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为根据的,而诉讼时效则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事实为根据。②取得时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适用于物权法;而诉讼时效则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③取得时效的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抗辩权发生。


《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事权利而导致其请求国家予以保护的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消灭时效。
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1. 法律性质: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第193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 意义:
(1)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2)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 债权请求权。
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2. 部分物权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1.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6条)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 请求权以外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如确认物权等。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类型

1. 普通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2. 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在我国主要指长期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 最长诉讼时效:我国20年
它也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5.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计算 。
6. 具体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简答】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总则》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障碍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2.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
(2)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真题:
(2014年单选)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继续计算   B.不再计算  C.重新计算  D.届满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2.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民法总则》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和丧失行为能力等障碍客观事实的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起诉、请求和认诺等法律行为的出现。
(2)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任何阶段。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了解】

1.概念。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补救。

真题:

(2018年单选)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五年

(2017年填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_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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