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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代理(四)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没有代理权,故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类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的效力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该代理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被代理人承受。本人拒绝追认或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无权代理最终确定无效,对本人不发生效力。具体而言:
(1)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该代理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被代理人承受。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无权代理最终确定无效,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3)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追认的,无权代理最终确定无效
(4)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默示的效力

1.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属于效力待定。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催告期内属于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表见代理▲▲▲【选择简答

《民法总则》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意义: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简答】

1. 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2.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5.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三)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1. 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2. 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3. 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将此事实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对人,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4. 其他

如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或印鉴交给他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等。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2. 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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