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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代理(二)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依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
《民法总则》第163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的,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本代理和再代理

依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1. 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 再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又称复代理或转委托

再代理的特征:
(1)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再代理人,代理人对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
(3)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 再代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
(1)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代理人仅就再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对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注意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委托代理,而对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来讲,在有利于被代理人之利益的范围内,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则不受这种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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