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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课:立案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十课: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述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四)犯罪人的自首、自诉人的自诉。
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
区别 主体 内容
报案 所有的自然人和单位 只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行为人
举报 被害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行为人
控告 被害人 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行为人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公诉案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自诉案件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二、立案中的初查
可以采取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一)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二)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三)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四)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五)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四节  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1.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
2.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3.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立即)撤销案件。
(二)控告人的立案监督
1.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或复核。
(1)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向原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原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控告人可以不经复议而向检察院请求其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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