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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七课:强制措施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七课: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拘传的程序
1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适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3.拘传的适用程序:
(1)拘传的主体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检法,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拘传的令状
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签发,派出所所长不能签发。
(3)拘传持续的时间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拘传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机关
1.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2.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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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单选)甲将我国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著名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法院      B.公安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四)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保证金保证(不能同时适用)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人数:1至2名。
(2)适用保证人的条件:
对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1至2名保证人: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未成年或者已满75周岁的;
③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3)保证人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5)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
②刑事责任。
真题在线
2016年单选)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人支撑,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                                                          (A)
A.华某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B.华某的妻子
C.华某的父母                                D.华某的尚未立业的儿子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关于取保候审义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1. 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起点为1000元,未成年为500元以上。
(3)保证金的没收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七)取保候审的期限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方法:同一阶段,累计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三、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
1.决定机关:公、检、法。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监视居住中的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2)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六)被监视居佳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七)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节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身安全)。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证据安全)检察院可决定的情形。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八)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拘留的执行
1.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2.令状: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的羁押场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三)拘留后的讯问、通知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四、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
拘留期限
一般情况 3+7=10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最长期限为10日。
特殊情况 3+4+7=14
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3次以
上)作案、结伙(2人以上)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30+7=37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
拘留期限
一般情况 7+7=14
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 7+7+3=17
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即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7日。
 
第四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机关
(一)逮捕的决定机关
1.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2.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有权决定逮捕。
(二)逮捕的批准机关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
(三)逮捕的执行机关
逮捕的执行权仅属于公安机关。
三、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一般逮捕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真题在线
2017年简答)简述逮捕的条件。
(二)绝对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变更型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公安机关提请并由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1.审查决定主体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结果
(1)批准逮捕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2)不批准逮捕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1)已经被拘留的:7日。
(2)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真题在线
2015年填空)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五、讯问、通知
(一)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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