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课不停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升本资料 > 法学 >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六课:刑事证据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六课: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概述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二、刑事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提示】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下列两种情况应当排除其关联性:
1.类似行为。2.品格事实。3.表情。4,被害人的过去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1.主体合法。2.方式合法。3.形式合法。4.程序合法。
真题在线
2016年单选)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根据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真题在线
2018年填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所谓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所谓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是证人证言,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
(二)书证与物证的关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以内容、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与物证的共性
属于实物证据。
3.书证物证同体
如果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者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提示:证人证言的保存形式并不改变证据的性质。
(二)证人的特征
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2.不可替代性。
3.证人具有优先性。
4.见证人不是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被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三个方面内容
1.供述:有罪的供述。
2.辩解:无罪、罪轻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应追诉的辩解。
3.攀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的陈述。
(1)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
(2)对同案犯实施的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揭发。
(3)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
上述三种情形只有第一种情形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后两种情形应属于证人证言。
(三)对待口供的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1.解决专门性问题,不解决法律问题。
2.鉴定意见必须有自然人签名,不能只有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3.多人共同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4.需指派或聘请。
真题在线
2016年单选)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辩护人可向其发问
D.对鉴定意见审查和认定,法官可以随便认定
七、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对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进行采集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人身、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三)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四)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
(一)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注意: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搜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一、刑事证据分类概述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划分标准 种类
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材料。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2.实物证据
凡是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3.在证据的法定种类中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也属于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所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发生了什么犯罪?谁是犯罪人?
1.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又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2.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真题在线
1.(2018年单选)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下列证据中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的是(D)
A.留在现场的血迹            B.作为杀人凶器的比首
C.匕首上的指纹              D.被害人的陈述
2.(2015年单选)冯某亲眼看到被告人金某持刀抢劫被害人郑某,冯某的证言属于    (B)
A.无罪证据      B.有罪证据      C.间接证据      D.传来证据
 
第四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庭采纳。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一)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注意只排除供述,不排除辩解)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相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物证、书证。
排除非法方法获取的物证、书证,需要三个条件齐备:
1.违反法定程序。
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节  刑事证明
 
一、刑事证明的概念
刑事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待证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二、刑事证明标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一)立案时的证明标准
立案时诉讼证明的要求是具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逮捕时的证明标准
逮捕时诉讼证明的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三)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时的证明标准
这三个阶段的诉讼证明的要求统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真题在线
2014年单选)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一定条件,以下选项不符合的是  (D)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异议

联系电话:0371-55939155
网站:http://www.trzsb.com/
QQ群:814334624 天任专升本交流群
QQ号:2337994759 在线咨询

好课推荐

122河南专升本全年集训营

¥19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222河南专升本秋季集训营

¥17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322河南专升本寒假集训营

¥11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422河南专升本走读集训营

¥12800 在线购买 立即咨询
专升本互动

微信公众号:河南天任专升本

专升本最新动态推送

备案信息:豫ICP备2023009672号-1 Copyright © 2007-2020 trzsb.com
总部咨询电话:0371-55939155
郑州天任升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