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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五课:辩护与代理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五课: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是指辩方针对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权利的核心权利。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委托时间
(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的种类
1.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通知法律援助
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通知法律援助辩护又可以分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和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两种情况。
(1)应当通知:①盲、聋、哑人;②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④未成年人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的规定,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可以通知: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注意】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请法院援助。
适用于侦、诉、审整个过程
法律援助辩护的特点:    没有委托辩护
只能律师担任
二、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一)辩护人的概念、人数
1.辩护人的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辩护人的人数
(1)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律师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监护人、亲友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如果右侧四类人:
(1)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2)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3)法院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一)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二)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三)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人的权利
(一)阅卷权
1.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在阅卷权上的区别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不需要司法机关许可,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需要得到司法机关许可。
2.阅卷权的行使时间
(1)公诉案件: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可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但无阅卷权。
(2)自诉案件: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注: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法审查决定立案后可阅卷。
(二)会见通信权
1.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在会见通信权上的区别
律师辩护人可以会见通信,非律师辩护人需要事先经过法、检许可。
2.律师辩护人会见须持三证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5.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真题在线
2014年单选)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D)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三)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为律师专有,申请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与其他辩护人都享有的权利。
1.调查取证权
(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不仅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方可向他们调查取证。
2.申请调查取证权
对于律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院、法院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调取。
(四)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五)获得通知权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辩护人。
3.判决书应当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六)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1.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2.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七)提出意见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3.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八)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九)人身保障权(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程序)
1.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协。(48小时内)
3.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4.不得指定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十)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十一)独立辩护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十二)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五、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一)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三)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三节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的含义和委托主体
(一)刑事代理的含义
刑事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及时间
委托代
理主体
①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②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⑤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委托
时间
公诉案件(包括公诉附带民事诉讼)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包括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随时委托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
(一)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诉讼代理人的
范围
正面条件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等
禁止性条件 上列人员如果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①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接受指派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只能是律师
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阅卷权。2.调查取证权。3.申诉、控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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