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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四课:回避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四课: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有关系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才回避)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需要举证)
(六)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七)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二、回避的种类
(一)自行回避。
(二)申请回避。
(三)指令回避。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
二、回避的申请
(一)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申请回避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回避的决定主体
公: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同级检委会
回避的决定主体  检: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委会
法: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真题在线
2018年单选)人民法院聘请公安机关的法医甲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甲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是                                                                          (A)
A.该人民法院院长                B.甲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C.本案合议庭庭长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四、回避的效力
(一)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
(二)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三)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该行为的效力。
(四)在审判阶段,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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