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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三课:管辖

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第三课:管辖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检察院立案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搜查案
2.非法拘禁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3—6已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要求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一)绝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相对自诉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2.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3.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管辖权竞合——分别管辖,主罪主侦
1.分别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主罪主侦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发生管辖权竞合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
(1)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法院处理。
(三)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生管辖权竞合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修改亮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缺席审判程序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注意:上诉规定并不是说这些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由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三)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对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对,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真题在线
1.(2014年单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个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的案件
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2.(2016年填空)某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斗殴事件,来自B国的留学生用刀刺伤来自A国的留学生,造成重伤。本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应当是基层人民法院
(五)管辖权只能上收,不能下放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六)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1.犯罪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
(1)被告人居住地一般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注意: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情况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行以及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等等。
真题在线
1.(2017年单选)美国人汤姆与香港居民张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                                                      (A)
A.全案由犯罪地法院审判
B.汤姆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张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汤姆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张某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2.(2014年单选)李某系郑州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郑州市金水区。2012年11月26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郑州市中原区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中原区某快捷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4万元现金。孙某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李某,向其索要。李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应当由哪个法院优先管辖                      (B)
A.金水区人民法院                B.中原区人民法院
C.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D.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注意:与民诉相区别: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适用的情形:
1.上可审下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2.下可移上
(1)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2.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三)管辖冲突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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